炒股配资平台利息 董事长配资炒股“罗生门”:涉案超4000万元 上市公司称纯属断章取义

发布日期:2024-08-06 09:32    点击次数:71

  一起上市公司高管被指配资炒股的案件,因举证不足未获法院采信,如今成了一桩“罗生门”事件。

  媒体报道称,民事裁定书显示,天创时尚董事长李林被曝涉嫌配资炒公司股票。晚,上交所火速发函问询此事。

  ,《华夏时报》记者致电天创时尚,工作人员却表示此事“完全是断章取义”。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交易所:信披是否违规?

  的媒体报道中提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此前公布的一则民事裁定书显示,天创时尚董事长李林被曝涉嫌配资炒作公司股票。据裁定书,申请人陈刚反映,李林提出自己出资4450万元,安排他人作为名义上的投资人,由陈刚帮其进行配资,并按照其操作建议买卖天创时尚股票;但这次合作不欢而散,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据陈刚反映,合作过程中李林将两份空白协议交给了陈刚,并安排张晓涛作为名义上的投资人。2018年与,张晓涛与陈刚先后签订两份《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一方出资,委托另一方代为投资股票,另一方具有监督投资的权利。签约之后,涉案的4450万元从张晓涛银行卡里分几十次汇给陈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陈刚还反映,其投资行为均受到李林监督并向其汇报投资过程和进展。

  但最终双方合作不欢而散。此后张晓涛要求陈刚返还合作款项并支付约定的利息。随后双方对簿公堂,张晓涛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并获受理。而陈刚则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转而向广州中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根据裁定书,陈刚认为,本案投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业监管相关规定。对此,上述报道称,业内人士表示,李林是天创时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如陈刚反映的配资炒股情况属实,则可能涉嫌违反证券业监管相关规定,但需要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并最终认定。

  报道一出,这件事情快速发酵,当晚即引来上交所关注。上交所工作函要求天创时尚核实有关情况,说明公司董事长是否存在媒体报道所称情况,相关事实是否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对此,,《华夏时报》记者致电天创时尚,其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回应称:“那篇文章完全是断章取义。裁判文书网信息都是公开的,那篇报道截图的部分只是案件当事人自己的主张,并没有截图法院的最终结论。”

  公司称查了李林的资金流水

  ,天创时尚针对此事发布最新公告称,根据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陈刚虽主张张晓涛是受李林委托代为签署涉案《合作协议》,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上述案件当事人陈刚关于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李林的有关主张,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同时,公告称,公司获取了李林银行账户,并检查了自2018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即涉案《合作协议》签署当年至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当月)的资金流水。经核查,公司未发现李林先生与案件当事人张晓涛、陈刚之间存在资金往来。

  《华夏时报》记者查阅了2022年的《陈刚、张晓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提到,本案中炒股配资平台利息,陈刚主张张晓涛隐瞒了其不是涉案《合作协议》真正的法律关系主体,张晓涛是受李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为签署涉案《合作协议》等真实情况。

  经审查,陈刚对张晓涛系受李林委托代为签署涉案《合作协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陈刚并未明确张晓涛所隐瞒证据的具体名称,“无法证明上述事实所涉证据是否存在且仅为张晓涛持有,陈刚该项主张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经查,涉案仲裁裁决涉及的是陈刚和张晓涛平等主体之间因合作协议引发的民事纠纷。陈刚认为涉案仲裁裁决法律适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张,并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天创时尚董事长李林则出具了《承诺函》,其承诺未曾委托案件当事人张晓涛与陈刚签署涉案《合作协议》;未曾委托张晓涛向陈刚汇款;从未向案件当事人提供内幕信息、从未指示案件当事人操作买卖天创时尚股票;其本人与案件当事人张晓涛、陈刚也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当本报记者问及是否认识陈刚时,天创时尚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并不认识。

  对此,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中,陈刚并没有提供其和天创时尚董事长李林之间关于合伙投资的或配资的任何协议或证据,从而导致无论仲裁委或者法院均无法对其进行认可。”

  “从目前的证据看,还不能证明案涉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配资炒本公司股票,如相关人员认为其构成,可以向证券监督主管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警。”连大有称。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本案中,因举证方未能充分举证,导致了法院最终未采信李林是张晓涛的委托人,但这并不代表,在现实中,该委托一定未曾发生。